北京惠兰医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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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

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,做好资金的筹募、管理、使用,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资金的安全,促进基金会稳步、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基金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财税政策。依据基金会章程规范使用各项资金,接受理事会、监事会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等相关方面的监督,确保捐助资金的有效利用。

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岗位分工

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。基金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。基金会的财务报告、年度收支预算预决算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
第四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、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条 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。设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等,实行岗位分工负责制,做到相互分离、制约和监督,不得由一人办理业务的全过程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,廉洁奉公,遵纪守法,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
第七条 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负责严格落实《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》等规章要求,做好本基金会会计核算与管理相关工作。

第三章 收支管理与审批程序

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,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,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。

第九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资金捐赠,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。对接受的实物捐赠,应登记造册办理接收手续并出具接收证明。

第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。理事长为本会财务授权审批人,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相应审批权。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,不得超越权限审批。严格对慈善项目的立项、审查、执行、评估、反馈等换届的管理,确保慈善项目发挥效益。

第十一条 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及经费收支预须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。捐赠人有指定用途的,尊重捐赠人意愿,依法合理安排支出。符合年度预算的支出,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核签后执行。日常运行管理与会务支出,按以下权限审批:5000元以下的项目需要经过秘书长审批,5000-10000元的项目需要理事长审批,10000元以上需要经过理事长与秘书长研究审批。

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、监事会报告一次。每月的收支情况,次月初向秘书长报告。全力配合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检查工作。

第四章 固定资产、票据及印章管理

第十三条 单价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基金会财产为基金会固有资产,现有固定资产以及新增、报废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核算,逐项登记,建立台账。

第十四条 票据和印章管理办法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本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。